一、依教育部111年3月9日臺教高(四)字第1112201260號函辦理。
有關高中生之營隊、研習或競賽等活動,須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
二、依據上述函以,因應考招新制推動,各校因辦理旨揭活動向高中生收費或授予參與證明,以致高中生後續報考校系
衍生招生倫理問題,為避免高中生因為充實學習歷程檔案而參加營隊、研習、競賽等活動,請各單位於辦理相關活動時,倘若涉及學習歷程檔案之準備或充實,不得收費,亦不得授予參與證明。
三、前揭相關活動如經教育部查處確有違反上開情事者,除針對相關人員究責,並檢討報部外,也將針對類此招生缺失
予以糾正,並納入審查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及相關獎補助款之參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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